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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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衡鑫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衡鑫博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806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