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赵希琴、史文忠、史文国186201.61元(医疗费4201.61元、死亡赔偿金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赵希琴、史文忠、史文国125882.4元(死亡赔偿金138200元、丧葬费37632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4000元,合计179832元×70%)。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原告赵希琴、史文忠、史文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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