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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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143.94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罚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36143.9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36143.9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山东迅龙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名下豫J1H535号牌汽车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