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
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津源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4238876.07元及利息1141358.2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的利息,以本金7445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4238876.07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2014年牡丹(抵)字0025号-1、2最高额抵押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有权对菏房他证市直字第141148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551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菏他项(2014)第03198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00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0160900100-2018年牡丹(保)字0025号-1、2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山东津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慈英实业有限公司对0160900100-2015年(牡丹)字0025、0042、0086、0107、0109、0113,0160900100-2016年(牡丹)字00086、0088、0123,0160900100-2018年(牡丹)字00094、0009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4500000及利息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代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工银菏牡(保)字008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对0160900100-2015年(牡丹)字0025、0042、0086、0107、0109、0113,0160900100-2016年(牡丹)字00086、0088、012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借款本金66900000元及利息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代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75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负担1055元,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津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慈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8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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