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120975.64元(利息计至2021年3月10日),并就所欠原告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月利率9.675‰)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6号房产(坐落于高密市××街道××街××号××幢××单元××在最高额4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9号房产及车库(坐落于高密市××街道××街××号××幢××单元××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西)158号2幢6号车库)在最高额8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4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