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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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锦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锦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387.92元(从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及违约金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