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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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899.26元,合计利息42899.26元;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照本金40000元、月利率10.62495‰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