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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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国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原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清偿的款项1083287.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44元,由原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元,由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75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275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