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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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531民初89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宋银祥,邢台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41517822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辰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候怀歌驾驶赵庆房所有的车辆将原告撞伤,责任认定候怀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以被告赵庆房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被告候怀歌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作出(2018)冀0531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后;现原告申请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暂定1万元,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5000元(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原告***农村信用社卡号62×××10); 二、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卫胜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志飞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