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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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龙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麻城一建远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云南永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陕西龙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陕西龙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下列经济补助金: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按本人工资6000元/月×18个月计),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74801元(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97元×33个月计),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9455元(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97元×15个月计),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8000元(按本人工资6000元/月×8个月计),5、交通费16055.50元,合计人民币426311.5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陕西龙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陕西龙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