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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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分公司 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54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545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拖欠***工程款125453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所欠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5元,被告***负担1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9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