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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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借款本金106911.43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律师代理费1900元; 上述第一、二款中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合计金额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公司青岛即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4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