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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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昌盛源矿渣微粉有限公司 青岛一林昌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一林昌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昌盛源矿渣微粉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67646.7元及以46764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