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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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红会医院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还应分项赔偿原告***死亡伤残费,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剩余各项损失共计11028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