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
秀山维隆硅业有限公司
秀山县华洋矿产品有限公司
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幽鱼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青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秀山维隆硅业有限公司、秀山县华洋矿产品有限公司、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幽鱼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青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连带支付已清偿金额3253870.01元及利息(利息以3253870.0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31元,由被告秀山维隆硅业有限公司、秀山县华洋矿产品有限公司、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幽鱼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青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6-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