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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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自贡市国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万股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移)、抵(质)押、赠与、典当等。本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