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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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案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本金496282.81元及剩余利息、罚息(按照约定利率,利息、罚息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出具的逾期未还款查询数额为准,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如被告***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如期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借款和利息,则原告有权就***抵押的坐落于辛集市北区,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