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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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残疾赔偿金33520元,合计8352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7191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980元、营养费12390元、护理费171462.6元、误工费35546.8元、鉴定费2590元、残疾赔偿金172970元,合计595851元;以上共计679371元; 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李小冉赔偿原告***医疗费135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4元,减半收取计7287元,由原告***负担1923元,由被告***、李小冉负担5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