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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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木门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东安板材经销部支付货款31865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东安板材经销部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87.5元,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其余48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