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3执恢734号 刘江、孙超: 申请执行人刘江与被执行人孙超故意伤害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恢7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7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