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秦关道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
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秦关道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98527.68元,并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承担利息;

二、被告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安秦关道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裕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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