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872.34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从2016年1月15日开始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止;罚息按照年利率7.5%计算,从2016年7月16日开始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00元,由被告***、***承担447.00元,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承担69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