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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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19447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6.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799.02元,被告***负担175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