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海县华顺时装有限公司
上海吉思纺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连云港市零起点时装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海县华顺时装有限公司加工费56962.5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被告连云港市零起点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1224元。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单位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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