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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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赡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继续在养老院生活,被告***自2021年开始,每年承担原告在养老院期间花费55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各支付2750元,其余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7年8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养老院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