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舟山市普陀海汇水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守停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6878.72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守停鉴定费2280元;

三、驳回原告高守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7752元,减半收取3876元,由被告***负担2219元,由原告高守停负担1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