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市普陀海汇水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守停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6878.72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守停鉴定费2280元; 三、驳回原告高守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7752元,减半收取3876元,由被告***负担2219元,由原告高守停负担1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