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居成芳、孙磊磊484429元,支付给被告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49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支付至当事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居成芳、孙磊磊指定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塘市支行,开户名称:孙磊磊,账号:62×××72;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城东支行,账号:47×××21,开户名称: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居成芳、孙磊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居成芳、孙磊磊负担712元,由被告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在返还款中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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