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保和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
眉山佳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眉山佳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保和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290.83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96290.83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5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保和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被告眉山佳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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