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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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68200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根据以下不同的借款本金分别计算为:(1)以第一期应还本金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以第二期应还本金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以第三期应还本金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4)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5)以本金1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6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