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2047号

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张瑜,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奉平,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思,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新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

本案按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朗召初

书记员杨丽萍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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