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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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国安秀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峨眉山市国安秀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3175562.0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息为标准,以3715441.2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6日止;以3062441.2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13120.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0元,由被告峨眉山市国安秀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峨眉山市国安秀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