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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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又名敖恩吉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800元[5000元×5‰×98个月(2012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1650元],计5800元; 二、驳回原告***请求由被告***(又名满都呼)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元,被告***负担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