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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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钟俊杰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梁飞购房款人民币85万元,并以8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5日起至结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梁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80元,由钟俊杰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