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计算利息时应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3575元,原告***、***负担2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