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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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销售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型号为QG6010出厂编号为206010003的塔式起重机(含配重)两台; 三、被告***支付原告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27万元(27万从被告已支付的货款46万中扣减),并从2021年1月24日起被告***每月支付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费三万元给原告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至实际交付塔式起重机之日止(贵州黔力重工核算扣除租金后退还***已经多付的货款); 四、驳回原告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6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55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