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874.83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8月19日为9037.85元,剩余逾期利息以本金114874.8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85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