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金阳门业有限公司 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昇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2244273.76元。 二、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昇建筑器材租赁站违约金673282.13元。 三、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昇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物(钢管12161.4米、扣件1529个、一米小顶丝3个、小顶丝4280根、角铁顶丝145根、铁跳板4块、木跳板93块、卡扣194个、角膜1.5米1个、勾连枪1.2米342个、钩连枪1米422个)。如不能返还,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382089.11元。 四、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昇建筑器材租赁站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五、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昇建筑器材租赁站税款损失50151.15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715元,由被告金旺地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