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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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支行借款本金187524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6月8日的手续费、违约金合计5107.39元及自2019年6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的手续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