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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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普陀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伤后损失1109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普陀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伤后损失124620.03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伤后损失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8元,由***负担498元,***负担2430元;司法鉴定费247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