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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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6执481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6.5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洁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赵奇奇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