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5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6执487号之五 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2.40元。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19.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洁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奇奇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