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5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6执487号之五

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2.40元。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19.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洁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奇奇

裁判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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