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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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17220元(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以82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0.5%计算),嗣后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20年12月5日起给付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3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