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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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黑0202执恢135号 莫非、李春生: 申请执行人莫非与被执行人李春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现将本案执行的基本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供双方当事人核实:被执行人李春生付给申请执行人莫非100,000.00元(被执行人莫非承担执行费10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莫非放弃),并以此作为结案凭证。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