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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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490468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3099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51元,由原告负担1730元,被告***、***负担3322元,被告***负担20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