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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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在嵩县水源街18号院4号楼临街1层的房屋阳台恢复原状,并恢复住宅用途。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