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喀什市庆达矿产品经销部 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喀什市人民法院(2016)新3101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喀什市庆达矿产品经销部其他诉讼请求。及本院(2016)新31民终8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一)撤销喀什市人民法院(2016)新3101民初54号民事判决;(四)驳回喀什市庆达矿产品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喀什市人民法院(2016)新3101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本院(2016)新31民终8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申诉人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诉人喀什市庆达矿产品经销部支付货款1,774,592.4元及利息90,305.5元,合计1,864,89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8,134.68元,由申诉人喀什市庆达矿产品经销部负担9,440.06元,由被申诉人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8,694.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