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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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83%计算,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28,399.7元;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0.179%计算,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抵押房产[坐落于康平县,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康平县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119.63平方米],在被告***、***所欠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