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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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凤林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凤林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224579.40元(截止2020年8月24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凤林租赁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凤林租赁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97元,由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凤林租赁站、***、宁夏大金龙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