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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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正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25执33号 被执行人:***,曾用名袁海龙,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日,住***。 关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执行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20)甘10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