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25执33号

被执行人:***,曾用名袁海龙,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日,住***。

关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执行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20)甘10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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