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以该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于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1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